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

中華民國憲法固有領土疆域沒有台灣



中華民國憲法固有領土疆域沒有台灣

中華民國憲法---第一章---第四條

中華民國領土,依其固有之疆域,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,不得變更之。中華民國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公布的五五憲草第四條第一項指出「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、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、四川、西康、河北、山東、山西、河南、陝西、甘肅、青海、福建、廣東、廣西、雲南、貴州、遼寧、吉林、黑龍江、熱河、察哈爾、綏遠、寧夏、新疆、蒙古、西藏等固有的疆域。」中華民國的疆域包含三十個地區,就是沒有台灣!

因為當時台灣屬日本的版圖。五五憲草所列舉的中華民國疆域除了蒙古已獨立外,
其餘地區都已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,所以沒有領土的中華民國算是已經消失了。

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從來就「沒有」經國民大會開會變更過!

(轉自外獨會-駱駝客,我個人相當欣賞的一位前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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